资料图:吴英
2013年3月20日,北京,吴英“案中案”及刑事申诉案研讨会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
一边是被业界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现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一边是吴英案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显得沉不住气,不时打断参会者的发言,或补充,或“校正”,他坚定认为:女儿无罪,申诉有望。
一个月前,在北京长椿街地铁附近的一个酒店,吴永正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展示了四张特快专递收据,表明吴英刑事案的申诉状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高院寄出,正式提起申诉。
“吴英心态很好,她希望能把财产尽快还给债权人,我代表吴英及全家对大家的支持表示感谢。”轮到吴永正发言时,他首先深深地鞠了三个躬。他读了两段吴英的家书,念到最后,声音哽咽。他说,女儿在狱中已开始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人在做,天在看。”吴英在家书中写道。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但吴英创设的本色集团留下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资产,由于近年房价飙升而得到大幅增值。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应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即有新证据出现、原证据有瑕疵、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或者是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出席研讨会的部分专家认为,吴英财产的权属与多寡、吴英“案中案”的诸多悬疑,可能成为吴英案申诉成功的关键。
案中案的玄机
吴英“案中案”的诸多悬疑是此次申诉的关键之一。
研讨会提供的材料称,2006年12月19日吴英被杨志昂等人挟持期间,被逼在数十张空白纸上加盖了本色集团的印章并签字。
吴英在押期间,她开办的本色概念酒店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显示,本色集团曾分别与胡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其多处房产卖给胡、刘。之后,胡、刘未按约定付清购房款,本色集团亦未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8日,本色集团委托毕某为代理人诉至金华市中院,要求判定胡、刘二人立即付清剩余购房款。金华市中院于起诉当日开庭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购房人付清购房款,买房人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协议。当日金华市中院下发了调解书,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收到调解书后,吴英否认调解书中所确认的房屋买卖的存在,也否认本色集团曾委托毕某进行诉讼。之后,本色集团针对该两份调解书提出申诉。该两宗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媒体称为“案中案”。
2012年11月27日,在吴英案宣判后6个月,金华市中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11月3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认为:因毕某不持有本色集团的授权,驳回毕某以本色集团名义对胡某的起诉;因吴英不认识毕某,毕某代本色集团起诉并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据不充分,撤销该调解协议,不支持毕某以本色集团名义对刘某的起诉。
“案中案”画上句号,但是,吴英“案中案”及刑事申诉案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却有许多疑问:比如,金华市中院怎么会在2008年12月28日毕某起诉当日便开庭审理?对杨志昂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的行为,公安机关为何没有进行立案侦查?杨志昂涉嫌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为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朱建伟无法理解的是,在2008年12月28日一天之内,金华市中院完成了“史上最有效率”的一次审判,包括当事人取得委托、递交起诉书、立案、移案至民事审判庭、确定审判人员、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通知其当天开庭、庭审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协议书。朱建伟希望,调查合议庭审判人员的廉洁情况。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 (微博)教授认为,“案中案”初步可以判定为诉讼欺诈,但关键是要掌握当地法院是否也在“配合”?在徐昕看来,如果法院存在“配合”,那有可能推动申诉成功。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劫持吴英行为属于索债型的绑架,在中国法律实务不会被认定为绑架,只是“非法拘禁”,追究杨志昂刑责的意义不大。阮齐林不认同“案中案”可能涉及到诈骗犯罪的观点,但不排除里面有一些猫腻、不正当的操作。
一直坚持认为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的田文昌说,吴英“案中案”可能涉及腐败问题,可能涉及到案件背后的推手问题,所以越来越复杂。但同时,田文昌认为,申诉还不是时机,不能操之过急,需要慎重。
吴英的财产有多少
在研讨会上,围绕吴英财产的权属及多寡,展开了大量的讨论。众多法律人达成一致的是,申诉人有必要拉出一个完整的财产清单,这可能也将是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吴英到底欠了多少钱?吴英究竟有多少钱?吴英的钱现在都到哪里去了?吴英的钱是否可以偿还债权人的欠款?
依据判决,吴英的个人财产将全部没收,但是依据“清偿债权人债务”优先原则,吴英的个人财产先必须偿还法院认定的3.8亿元欠款。吴英现在究竟有多少财产?吴永正只能给出保守的估算数字:6亿元,但是也并不能提供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财产清单,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评估。
另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但吴英案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东阳公安局“拍卖掉的财产,我至今没拿到一分钱”,“当初却是以发还受害人的名义进行拍卖的。”而一位来自法院系统的专家当场指出,撇开财产贱卖不提,有关部门之前出面拍卖吴英财产存在程序瑕疵。
关于财产拍卖的问题,北京林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谢彤表示,除非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处理和拍卖。财物的处置要看法院的判决,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失妥当。
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吴英“造成巨额集资3.8亿元无法归还”,9次前往浙江、3次赴京调查取证的朱建伟认为,吴英资不抵债的财产状况没有根据。朱建伟认为,案发时,吴英的集资款绝大部分都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等形式存在,法院采信的吴英剩余资产1.7亿元的《鉴定结论书》明显偏低,并且,吴英购买房产付款、投资入股付款和被扣押的现金至少还有8000万元被判决书遗漏计算、鉴定。
此外,朱建伟认为,鉴定价值明显偏低,比如新购买的几十万元的自动洗车机被鉴定为1.5万元,37间临街铺面被鉴定为住宅价格,建材城的铺面和地下车库被遗漏鉴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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