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
被控父子共同受贿收受房产公司干股
袁长生在给陈德宝送钱的同时,也不忘关照陈德宝的下一代。由于被控与父亲陈德宝共同受贿,陈德宝的儿子陈某也在父亲被捕不久后失去了自由。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陈德宝还和儿子陈某共同收受袁长生的奥迪A6L(价值63.8164元)和奥迪A8L(价值238.961万元)轿车各一辆、电话充值费20万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美元6000元,共折合人民币330.16892万元。
此外,袁长生还于2008年出资1000万,与陈某在辽宁省绥中县注册成立了长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某未出资,占公司股份51%并担任法人代表。检察机关认为,陈德宝和陈某共同收受干股价值510万元。
陈某的供述显示,他在去英国留学的前几天,袁长生将他叫去办公室,给了一张办好的手机卡,“我头两年话费比较少,也就五六百,后两年比较多,最多的时候一个月有9000多,这四年他们公司一共给我充值大约20多万”。另外,袁长生还给予陈某一些人民币和美元。
至于两辆奥迪车,是陈某和袁长生的长龙房地产公司成立之后的事情。对于成立公司,陈德宝称,2005年春节时,他参加一次绥中县老乡聚会,得知绥中县正在开发滨海的土地。因此,2006年陈德宝便去了绥中县,看了几块滨海的地块。陈德宝认为,当时绥中县滨海的基础设施还没建成,不适合开发,但是能看出这几块地具有很好的开发前景。
于是,2006年夏天,陈德宝和袁长生提到了绥中县土地的开发前景,并在此后领袁长生及袁公司的几名人员一起去考察。袁长生表示可以做,但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人具体操作,事情一直搁置。
2007年,陈德宝的儿子陈某回国后,陈德宝想让陈某出面来办理购买绥中土地的事情,“表面上我让陈某出面来跑购买土地的事情,实际上背后我都已经和绥中方面的有关人员联系完了,只是由于我是公安局人员,还是领导,不方便出头具体办理,所以让陈某出面去找我联系的这些人具体办理手续”,陈德宝说,购买土地需要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需要大量资金,所以他想让袁长生出资和陈某共同成立公司,两人各占一半股份。之后由他联系购买土地的相关人员,陈某出面具体跑手续,袁长生出资成立公司。
在请了两拨专家考察地块后,袁长生认为项目可行,因此于2008年9月决定出资1000万成立公司,并将其中51%的干股给了陈某。对于出资的原因,袁长生说,“一是没有陈德宝我也买不到绥中的地;二是因为这块地确实有利可图,将来我也能挣到钱;三是因为我给陈某51%的股份,将来挣到钱,陈德宝父子自然能分到钱,他们得到好处,我和陈德宝的关系就更密切了,他以后有更好的工程还能给我,我就还能挣到更多的钱”。
袁长生说,公司成立后不长时间,陈某就开始购买土地,分两次买了两块地,一共400多亩。此后,长龙公司没有继续开发,后因为当代集团要上市,需要储备土地资源,长龙公司被当代集团收购。
笑纳别墅
提供帮助拿下工程收受别墅随后变现
除了与私营建筑商人袁长生的“交往”外,陈德宝还被控收受一笔300万的贿金,和两笔共48万余元的贪污款项。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6年,陈德宝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政委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于某获取北京市公安局三个在建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事后,于某为表示感谢,赠送陈德宝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300万。2011年4月,经陈德宝同意,于某将该别墅变卖。据了解,别墅变卖了870万元,于某按照陈德宝的意思将这笔钱打入陈德宝朋友的账户,对方帮助陈德宝炒股。
陈德宝说,他在北京市公安局任装备财务处政委主持工作期间,于某给市局干过三个工程。第一个是北京市公安局5号楼改造工程,第二个是市局2号楼地下室改造工程,第三个是指挥中心工程,“这三个工程实际上就一个名称,叫北京市应急系统报警服务中心改造工程”。
陈德宝说,当时北京市应急系统报警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定下来以后,就准备找工程队施工,“因为我们这个工程是保密工程,需要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参与竞争性谈判”,陈德宝说,因此,他就给于某打电话,询问于的公司有没有相关资质。在得到肯定答复后,陈德宝就跟具体负责人胡某说,于某是自己的朋友,“说白了就是指定于某干这三项工程”。陈德宝说,此后于某为了表示感谢,送了他一套别墅。
两笔贪污
私留变卖单位公房个人消费公款报销
同时,检察机关还指控陈德宝涉嫌2笔贪污,贪污总数为48.2058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5月,陈德宝在任北京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局里以3840元/平方米购买、用于解决局内干警私租房问题的房产,以吴某的名义留下一套,面积为125.6平方米。陈德宝缴纳房改款12.7306万元,侵吞北京市公安局购房款35.4998万元。2011年9月,经陈德宝同意,吴某将房产变卖。
另据指控,陈德宝于2011年3月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期间,将用于个人消费和不符合财物报销条件的发票共计12.706万元,交给时任大兴分局装备财务处处长张某报销,该发票因为不符合报销条件,一直在单位财务账上挂账。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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