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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为全国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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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4月9日讯(记者 姜瑞丽)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报告制度》。从提高立法质量、深入开展立法后评估的角度建立实行这一制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人大常委会中还是第一次。

根据该制度规定,制定、修改的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30日之内,将法规公布实施后第一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制度也作了明确规定。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及法规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与法规实施想配套的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法规中设定、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收费的情况;法规规定的重大创新性制度实施情况以及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此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还对地方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做出了说明,地方法规与上位法要做到“不抵触”。当上位法出现立改废的情况时,地方立法要及时做出回应。该制度明确要求:“法规实施后,就同一事项有上位法作出新规定或者废止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上位法公布后六十日内,将法规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对于各单位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解释、答复以及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可以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据了解,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把立法评估作为突破口,把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三个关键环节作为重点,通过抓立法前评估解决要不要立法的问题,立法中评估解决如何立良法的问题,立法后评估解决法规实施效果的问题,使立法评估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立法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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