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3日法制日报讯: 涉案价值达3000余万元,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7·11”湖南特大瘦肉精案两名牵连被告人张某和林某,5月21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年两个月。
经查,因无力偿还所欠80万元货款,张某便将从其哥哥处接手的生产莱克多巴胺设备抵给陈某(已判刑)。不懂技术的陈某找来给张某打工的林某协助生产。2008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28,林某为陈某生产20公斤左右莱克多巴胺。
为解决销售出路,陈某找到张某帮忙。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五六月间,张某分别联系广东深圳、河南的公司,帮助销售100公斤和25公斤莱克多巴胺。每公斤莱克多巴胺销售价11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记者陈东升 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冯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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