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朝举报制度
除了各朝出现了不同的举报“工具”,各朝代举报的制度也有所不同——
唐朝:知而不报会获刑
“唐代的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此后历代均以唐朝为楷模,律法上多为沿袭。”张仁善介绍说。唐朝的举报叫“举劾”。举劾是指唐朝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的诉讼。
在唐律里,不举报是犯罪的。如果知道一个人谋反且有辱皇家威严,犯下大逆不道罪责时,却不去举报,那么不告发的人将被处以绞刑;知道一个人有谋反罪责却不举报时,将被流放两千里。此外,如果知道有人盗窃、杀人,或者知道邻居有人犯罪了,主管官知道下属犯罪了,都要去举报,否则都会处以各种刑法。
但是,也别以为在唐代,举报制度就如此严明,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报的,即便有理,你报了也要获刑。唐代有“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就是说亲属之间,除了谋反等严重犯罪,你是要替他隐瞒,不能举报的。唐律规定卑幼者告尊长,即便你说的都是事实,被告视同自首,而告者有罪。
至于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处以绞刑。还有那些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他们基本也都没有举报的权利了。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许举报别人,除了监狱官吏虐待囚徒,或者知道他人有谋反等严重犯罪。
匿名举报挨50大板
“唐朝举报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诬告反坐,就是依照所诬他人罪的性质与轻重,反坐诬告者罪。”张仁善说道。
除了禁止诬告外,唐朝还严禁投匿名信举报,违者打50大板,或者流放两千里。替人写诉状添油加醋,与事实不符的,也要打50大板。另外,唐律还禁止越级诉讼,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按照规定必须自下而上,由县到州,再到中央举报。对于越级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各打40大板。但对于“谋反逆叛”等严重犯罪,不受此限。
对于案情较重,又有冤屈不能申诉者,可以不按流程,径直向中央有关部分甚至皇帝告状。因此唐律规定三种直诉的形式有:邀车架、上表陈情、击打登闻鼓。
“但是,邀车架可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因为冲突皇帝仪仗也是要治重罪的,除非那些冤屈特别重的人,已经豁出去了,一般人还是不敢通过拦皇帝的轿来告御状的。”张仁善告诉记者。
而且唐朝为了避免诬告案件的发生,还推行一种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审”,即司法机关要求告发人经过三次慎重的考虑,然后才受理。司法官在接受告发之初,都向告发者交代清楚诬告反坐的责任,令其回家考虑,如此三次,如果还是坚决要告发的,这才受理。
明朝: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
明朝,朱元璋认为元末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在政治上过于宽纵、姑息,造成政权衰亡、天下大乱,明朝时,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
据史籍记载,有常熟县陈寿六等人把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朱元璋当即就对他们进行了封赏,还免除了他们3年的杂泛差役,并警告当地官员,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一律族诛。
当然,明朝的举报制度也十分严格。明朝时,对诬告的处罚比唐宋两代还要重,不但要反坐,而且还要加等处罚。不过,明朝不提倡民间举报,采用了不少“息讼”制度,像诬告连坐还加等处罚就是其中一种手段;此外还推行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很多事情先请本地里甲、乡老人调节,如果调解不成,才可向官府起诉。
明朝举报要选:有3、6、9的日子
不仅如此,为了少举报,明朝还限制起诉时间。明朝中期地方官府有“放告日”制度,规定民事案件仅在特定的“放告日”才能起诉,一般为每月的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
明朝举报还要经过严格的逐级复审。从基层开始,在搞清事实、拟定应给予的处罚后,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案件须一级级复审,直到有权作出终审判决的机关为止。在审理案件中,州县只能自行审结杖一百以下的案件。
明律中还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如同一案件被告在几个地方时,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辖;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几处,由被告人数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辖;若罪名相同、各地被告人数相同,则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辖。
清朝:一年只有几十天可以举报
清朝对举报限制更严了,不仅在时间上限制,在诉讼形式上也有许多限制。
比明朝更甚,清朝可以举报的时间更短,凡是农忙季节,一般都禁止诉讼,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为“农忙止讼”期,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等重大案件外,官府一律不受理诉讼。在其余八个月中,也尽量限制起诉。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清初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后期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实际上,一年可举报的日子也不过几十天。
此外在诉讼形式上也有各种限制。起诉程序繁琐,清朝规定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必须由官府制定的“代书”书写,并要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对诉状的格式、字数也有严格要求,稍有不符要求就不准状。除了妇女、老幼病残,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起诉。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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