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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1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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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河北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1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共5章38条,主要包括保护措施、服务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规定》的全部38项条款中,有17项条款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只有1项涉及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该《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能够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此,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王昌表示,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机关不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些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对企业的不利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规定》用多个条款对涉企收费、检查、强制措施等易产生企业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现行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向企业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情况和处理结果立卷归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企业可以申请查询上述档案资料,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涉及企业的达标、评比、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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