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完善治理民间借贷司法机制
自治区高院提出九项建议,将危机处理纳入规范有序高效轨道
记者陈力
本报讯 记者陈力报道:在去年鄂尔多斯出台国内首个《规范民间借贷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完成了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综合治理若干建议,这也是国内首个由省级法院完成的关于民间借贷治理的建议。
2011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辐射及国内经济下行影响,内蒙古鄂尔多斯、包头、赤峰等地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为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调研组,申报并中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民间借贷的司法应对、政府治理及立法完善”。课题组对2008年至2012年间全国及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及数据进行了统计、对比和分析,先后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金融企业,并赴浙江、福建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就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从司法、行政、立法等不同层面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告诉记者,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建议共分深化民间投资的政策引导、优化民间借贷宏观调控手段、健全民间借贷综合监管体系、推进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民间借贷信息监测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危机处置机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严禁公务员从事民间借贷、加强民间借贷风险意识教育等9个方面。
“建议的重要一环是应对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借贷。”自治区高院研究室主任李全锁认为,“当民间借贷纠纷大量爆发时,建议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实施公共危机干预机制,将民间借贷危机纳入规范、有序、高效的处置轨道。具体举措包括:确立行政优先的处置思路,成立危机处置中心,实现危机高效化解;完善信息披露,满足公众知情;制订应急预案,防控危机扩大等。”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通过发挥司法建议功能进行风险提示、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实现风险预警等方式,应对和化解民间借贷危机。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有公务员、教师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针对银行职员参与放贷和企业违规将银行贷款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情况,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类机构变相违规行为,分别给当地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行相应规范。同时,探索建立与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提高审判与执行的效率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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