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超标车?
超标车,即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开虚假发票购车等。
一般公务用车超标车的认定。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执行“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认定为超标车。2011年1月7日后购置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和“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认定为超标车。
超标公车的处理方式为封存、上缴、调剂、厂家回收、公开拍卖、报废等。
■专家观点
束紧采购公车的“钱袋子” 监督惩罚必须来硬的
“清理整顿后,将不许借用和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如果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希望给政府部门捐赠车辆,政府也必须坚决说‘不’。”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认为,此举意在杜绝潜在的权钱交易隐患,“政府部门拿了企业的车,容易给企业创造额外便利,出现‘该罚的不罚、该禁的不禁’等现象。”
于向阳建议,除了清理整顿,更应该注重通过预算等制度化监督力量,减少公务用车支出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从采购环节进行严格规范,束紧采购公车的“钱袋子”,真正达到从源头治理的效果。
“公车规模膨胀、私用泛滥,重要原因是多年来对于公车违规使用缺乏刚性制度约束,更少有严厉的惩戒。”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李芹教授认为,只有引入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才能打破原先公车滥用“内部掌握”等无效监督的问题,“公车改革要来真的,监督和罚则就必须来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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