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昨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我国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从而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通知》规定,我国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二,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三,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此外,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记者 王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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