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日前下发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自2014年起至2017年,山东省改造棚户区79.79万户,基本完成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据介绍,棚改中,对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棚户区改造,政府可直接组织实施。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张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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