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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附近危爆物生产商要为公众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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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多条亮点值得期待。

娱乐场所 营业期间不得动火施工

《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审批,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人员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要设置明显标识。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要配置空气呼吸器或者氧气呼吸器。

靠近城镇,危险品生产方要买公众责任险

《规定》提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设置在城镇附近的较大规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专业评估状况合理确定保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0层以上写字楼 2小时巡逻一次

根据《规定》定义,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就属于火灾高危单位,而全省已有多处超过100米约30层的写字楼、酒店等建筑。《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火灾报警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大型发电厂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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