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2月11日讯(记者 周玉森 通讯员 蔺永建 夏天)记者今日从济南市社保局获悉,2014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现已开始,截止缴费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内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为正常缴费,政府财政将根据参保人缴费的档次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4月30日以后缴费的则属于补缴,无法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正常缴费除了能享受缴费补贴外,参保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金还可按规定累计计息,有利于个人账户金的积累增长。
据了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的1-4月为当年的缴费期。市政府近日出台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调整提高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同时规定政府最高补贴100元。
目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上述人群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到5000元共12个档次。但100元档只限于重残等缴费困难群体,正常缴费最低档为300元。政府补贴方面,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正常缴费给予补贴,即缴即补,补贴最高100元。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标准
备注 :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缴费档次应视参保者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当年经济条件好了可以选较高档次,反之则选低档次缴费。缴费档次的选定与养老待遇有着直接的联系:档次高,缴费补贴随之提高,个人账户积累额就大。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这是由财政全额支付的,其标准是市政府统一确定的,也由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的变化统一调整,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分地区和城乡一律平等;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标准是由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的得数,因此积累额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相关链接: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分析
2014年1月28日出台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济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参保范围,调整了参保原则,取消了家庭联动参保机制,建立了丧葬补助政策,变更了个人账户计息方式,明确了全市统一的缴费档次设置并严格上限封顶。从个人账户建立、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养老金待遇、相关制度衔接、保险关系转移、经办管理服务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加以明确。
新政给我市居民带来的变化有哪些?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至75元
基础养老金连续4年4次调整:2011年7月,济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2012年10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65元。2013年1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75元,并已于春节前发放到位,惠及全市70余万参保对象。
★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原每年100—1000元和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调整为每年100元到5000元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其他参保人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参保人死亡发放800元丧葬补助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自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
★个人账户计息利率调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调整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期间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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