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财经网讯:近日,由邯郸市发改委牵头,经市政府研究批准,邯郸市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176平方公里的区域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包括原(散)煤、煤矸石、树木、秸秆等一批高污染燃料被禁止燃烧。这是邯郸市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出台的又一项举措。禁燃政策已于近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禁燃区包括邯郸市主城区及规划建设中的东区。其中,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以内的城区,面积106平方公里(含赵王城遗址保护范围约12平方公里);东区范围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秦皇大街,南至规划南环路,北至规划苏黄路,面积70平方公里。禁燃区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95%。
公告中对高污染燃料范围及标准(不包括车用燃料)进行了详细规定,属于高污染燃料范围为:(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硫含量大于0.30%(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0%、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三)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此外,2015年12月31日前,我市将全部淘汰或改造禁燃区内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设施除外)。高污染燃料设施在规定淘汰拆除时限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燃用洁净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另外,公告还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加强对燃料和治污设施的监管和监测,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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