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是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这3年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据悉,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3年度,全省约有11000户缴纳国税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6000万元。这次的政策扩围,我省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将新增800户,可以少缴所得税3390万元。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提醒纳税人,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虽是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会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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