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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使用不合格水土保持设施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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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6月12日讯(记者 张晓黎)6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水利厅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徐希进在发布会上表示,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通过将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与法律相结合,推动“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在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上,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如果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并且开工建设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上,一方面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这样设定主要是因为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最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徐希进说。

徐希进表示,在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上,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一是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二是如果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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