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财政厅发布消息,为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省财政厅印发了《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和设备,应先按规定申报审批。
《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若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规定申报审批。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规定申报审批。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办法明确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首先由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最后,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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