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争取每年10家企业进入上市程序
□本报首席记者 靳晓磊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近日,石家庄市制定《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将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争取每年有10家企业进入上市程序。
定期向银行通报项目谋划情况
引导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各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利用好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表外融资工具等。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辅导,帮助企业改进并完善融资条件。
鼓励各银行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支撑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三农”、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贷支持。
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信息对接平台,进一步强化协调沟通机制,开展银企对接工作,定期向各银行通报全市项目谋划和企业发展情况,梳理摸排企业融资需求。
对我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和棚户区改造、产业集聚区建设等重点领域,将融资规划作为项目前期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分类逐项制定系统融资规划。
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按照“储备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板、四板、境外市场直接融资。争取每年有10家企业进入上市程序。
全市培植并保持100家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各县(市)、区积极做好筛选上市后备企业工作,每个县(市)、区动态储备3家以上重点拟上市企业。
引导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债券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促进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优化投融资结构。引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入驻我市,促进我市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
大力引进外地金融机构
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法人总部、后台中心和省级分支机构。重点引进全国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等入驻我市,提升金融产业规模和实力。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支持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加快股份化、商业化改革步伐,逐步将符合条件、有经营实力的县级联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县域内设立村镇银行,争取每个县(市)设立一家。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加强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走出去”战略性发展的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合作开发园区、研究开发机构、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以及参与并购企业。
支持有出口意向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其在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给予便利。推动企业赴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为企业境外上市搞好服务,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化程度和国际市场形象。
提高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深入推进我市科技保险发展。大力发展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险,巩固完善医疗保险委托经办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解决保险消费者后顾之忧。
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发挥保险资金在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使农业保险基本覆盖种养两业主要品种,提高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农村网点设立,提供符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的保险产品。
支持大型企业建立民营银行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改革重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大型企业申请建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规范民间投融资体系,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进入资金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遏制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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