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 芳)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确保《规定》顺利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同志。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更明确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铁路法》、《铁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项铁路法律法规,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铁路网规模快速扩充、高速铁路大量投产运营,铁路安全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对铁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促使《规定》得以迅速进入立法程序并对外颁布,这是全国第一个有关铁路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非常关键和非常及时的促进作用。《规定》相比去年国务院公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新增细化了十三条针对我省特点和铁路安全管理实际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违规获取高额铁路工程补偿款、划定铁路沿线建构物规划禁区、轻体漂浮物隐患治理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对全面推进铁路安全管理的法治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危害安全行为被明令禁止
《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了明确,除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外,还包括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规划、无线电管理12个政府职能部门。同时要求他们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止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规定》针对近年来我省境内铁路外部安全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了禁止社会公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如下行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和线路安全;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采范围内采砂、淘金;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干扰、阻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形成知路爱路护路的社会氛围
我市从1997年就层层组建了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将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大力开展平安铁路创建、护路工作站建设、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等一系列活动,有力维护了铁路沿线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虽然近年来我市境内铁路安全状况相对平稳,但铁路安全环境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危及到铁路安全。
《规定》的出台,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我们开展护路联防工作的指南,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对维护铁路安全促进护路联防工作的重要性,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找准工作定位,与铁路有关单位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工作,履职尽责,依法护路。各级护路联防组织要以深化铁路沿线村(居)护路工作站建设为契机,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使《规定》深入百姓心中,形成知路爱路护路的社会氛围,形成懂法遵法用法的社会环境,为铁路安全持续稳定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是全国首个有关铁路安全地方性法规
■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新增细化了十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内容
■对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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