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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教育设施立法破冰“上学难”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记者 任学光

每年的七八月份,省会的家长们就开始为孩子上幼儿园、上小学而忙碌着,就近的幼儿园、小学要不然不是片内,要不就是班容量“超标”,托人找关系、交赞助费也未必能上到满意的学校。面对困扰省会多年的教育“顽疾”,石市选择用立法来均衡教育资源引领教育优质发展。日前,《石家庄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条例》是石家庄首部教育方面的地方法规,也是河北省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首部法规。

教育设施受限引发“上学难”

孩子虽然已经进入桥西区某重点小学就读,但今年8月彻夜排队给孩子报名的情形还是让韩女士至今难忘。“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就住在学校旁边,孩子却无法进入学校读书。”说起孩子上学的事韩女士一脸的无奈,她告诉记者,虽然她家所在的小区是这所小学的片内范围,但是学校每年招生名额有限,班容量都严重超标了,“听说今年小学一年级一个班的孩子都有60人了。”

石家庄市林女士的女儿明年该上幼儿园了,家住在石家庄市第二幼儿园所在的柏林北区里,却因为招生人数已满不能进入该幼儿园就读,只能选择较远的私立幼儿园,而林女士的遭遇在省会并非个例。“石家庄市现行的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标准偏低,与南京、郑州等兄弟城市的标准相比,差距较大,限制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委主任徐习军表示,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城市人口激增,石家庄市区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此外,学校大班额现象频频出现,如裕华区小学班容量平均为每班60人,超国家标准1/3。”

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省会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因为占地面积不够,造成大班额现象比较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生和家长意见很大。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严晋峰在解读《条例》时表示,对于现有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育设施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至少设置一所小学或教学点,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条例》规定,高中的占地面积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标准设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考虑单独二胎生育政策放开带来的人口出生率增长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生占比,将石市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在校生千人指标分别由30、66、33调整为39、78、39;同时提高了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将小学和初级中学的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别由不少于14平方米、16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6平方米、18平方米。

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具备良好交通条件

《条例》规定,教育设施的规划必须报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定预留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要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要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教育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及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其用途。

学校、幼儿园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

未按时交付教育配套设施最高罚100万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条例》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用地由政府划拨,配建教育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或初级中学。

为确保配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到位,《条例》规定,配建教育设施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予以优先安排。对未按审批的建设时序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其余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

对开发建设单位占用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另外设定了诚信管理机制,对未按规定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本市土地出让受让资格。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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