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记者安蓓、赵超)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12日说,根据新修订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我国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应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这位负责人说,此次修订主要在立项审批、土地约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强化了对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体系,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也强化了相关技术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
我国于1998年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随着洁净煤技术的发展,煤炭洗选量不断增加,洗矸产量增加的压力逐步增大,同时随着国家政策调整,新形势、新要求尤其是资源和环境的约束都对深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原有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客观现实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201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37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70%,同年煤矸石排放总量达到7.5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1倍,预计2015年煤矸石排放量将接近8亿吨,累计堆存量45亿吨,形成的煤矸石山2600多座,占地1.3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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