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 杨迪)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43号文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2015年3月下达了第1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近日下达了第2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也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财政部要求,第2批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优先置换高息债务;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外,财政部在下达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明确要求新增债券资金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向,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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