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的新变化、新问题及政策建议
——以乐亭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
文/史长文 张贵友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从加强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增强县域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力量角度考虑,国家颁布实施《存款保险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这无疑是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福音。但是,受种种因素影响,在我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人们预料或未曾预料的一些新变化、新问题,有些问题亟待我们去调查、分析与解决。
一、乐亭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进展情况
长期以来,乐亭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联社一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2014年7月,作为县域法人身份的乐亭舜丰村镇银行落户到了乐亭县城。根据存款保险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到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所以我支行负责乐亭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乐亭舜丰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基础数据监测、保费核对等项工作。经过几个月紧张有序地工作,乐亭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5--6月的缴交工作暂告段落,总体情况比较令人满意。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乐亭舜丰村镇银行两家县域法人投保机构应缴保费已按时足额全部缴交到位。
二、县域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新变化
(一)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顾客的信心增长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天然保障与支撑,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县域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大家倍感压力与动力,工作激情、热情和积极性重新焕发,一股积极组织存款、稳定存款规模和不断优化存款结构的热潮全面铺开。
就存款户方面看,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与推进,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意义与保障功能逐步知晓和了解,所以许多成熟客户对存款资金的安全忧虑渐次排除,因而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网点也逐步形成了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稳定的存款客户群体,保障了存款主体规模的稳步上升。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首先,从贷款对象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农村信用社可能承受高额风险差别费率负担。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主体对象集中于县域“三农”和小微企业。这既是其传统优势和历史功勋,同时也可能成为其经营劣势,因为县域“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先天特性,所以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以县域“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为主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很难与大银行相提并论,存款保险的风险差别费率自然要高。
其次,就存款对象角度分析,由于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主要来源于农村腹地,即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很高。这样一来,农村信用就会支出更多的存款保险费,加大了经营成本压力。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村镇银行的影响
1、经营成本变化。由于思维惯性,许多公众对新型县域法人银行的信任度仍然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提高,所以随着保费制度逐步完善,存款保险费率再由固定费率转向风险差别费率,那么规模小、流动性偏差的县域法人银行机构自然会面临较高保险费率压力与冲击。如若资本充足率等各项关键性指标达不到监管要求,其适应的保费缴纳比例必然提高,经营成本随之加大。
2、负债成本变化。在县域金融市场竞争中,受存款人固有思维和习惯预期影响,多年来,在同等条件下县域法人小银行往往较之大银行承担较大的经营成本,表现为员工招聘要拿出较之大银行较高的薪酬负担,吸收存款较大的上浮利率等,导致县域法人小银行经营负担偏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虽然从成熟客户来说此制度有助于消除其对小银行稳定的疑虑,但是现实中,至少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大多数存款人对于县域小银行的经营安全预期与疑虑还很难立即消除,很多人正在观察、观望。如若县域法人小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度经营或经营环境所迫等原因遭遇破产清算,人们对其安全预期更会加重。人们的预期愈对其不利,县域法人小银行就愈从经营考虑高抬价格吸收存款,因而其负债成本就愈高,压力愈大。
3、存贷款利差变化。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县域法人小银行的主要盈利手段仍然难以摆脱存贷利差的依赖。从生存与发展出发,扩大存款来源和增加贷款规模是其必由之路。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县域法人小银行只能通过运用较之大银行高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和较之大银行较低的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存贷款利差空间的持续压缩,直接影响了县域法人小银行的效益水平。
4、存款结构变化。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是以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为原则,银行的经营风险则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偿付最高限额为 50万元,因而对于超出保额范围的资金将有可能存在遭受损失的担忧,这样,一些大型储户和企业基于存款安全考虑,难免会倾向于选择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大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这样县域法人小银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将其部分存款转移出去。还有,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关系使其不在保险范围,部分企业的理财肯定也会首先选择相对安全的银行,中小银行的经营范围因此也会被压缩,进而严重影响其经营利润,风险骤然增大。
三、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
1、保费交纳工作中出现的投保机构保费计算错误等问题。在实际核算应缴保费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保留小数点四舍五入的要求,致使5、6月六个旬的分旬报表最后的合计数与按月平均得出的数据有误差,虽说数据很小,但因涉及到表间平衡关系,致使报表出现误差,反复修改,工作量非常之大。
2、软件开发未能及时跟进。按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案,在申报缴纳存款保险保费申报过程中,分旬、月报表均要核对存款人户数,县级联社点多地广,而上级联社未能及时开发出按有效身份证件自动统计同一存款人的存款本息操作软件,致使出现了5月份各旬报表中的存款人户数数字无法精确的现象,虽经多次申报说明,最后还是从6月开始才真正使用。
3、培训工作未能真正到位。《存款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虽然各级行利用多种方式组织了相关培训,但大多站位于宏观政策的规定解读方面,具体操作方面很少涉及,致使基层人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申报过程中,由于上级行要求不详细,规定不明确,加之理解不同,疲于应付,一天中多次翻版,苦不堪言。
四、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建议
与其他各项制度与规定一样,仅从制度本身的功能、功力角度讲,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能完全实现人们完美的预期。要想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发挥最有效的功能,确保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健康发展,不能排除投保银行的努力和各界的支持。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受支持对象的特点影响,资产质量低往往是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易摆脱的难题。所以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强化资产质量意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享受与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
2、创新业务功能,尽力增加收入、规避存款保险费率成本。如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还可以通过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
3、积累经验,确保下半年申报工作顺利完成。存款保险制度对各级行、各金融机构均是新课题,开始要有个探索的过程,要积极吸取5、6月份申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到位,进一步规划好下步工作,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使基层行和缴费机构操作起来有的放矢,把好的制度真正运用好。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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