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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协会释疑网络支付新规 消除担忧和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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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央行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表示,人民银行广泛、公开得征求并吸收各方意见,有利于最大范围地收集行业及公众建议,寻求最大公约数,积极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凝聚力量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协会也注意到,在《办法》公开进行征求意见后,在机构和消费者之中引发了广泛讨论,媒体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报道,其中一些观点对《办法》的具体规定表达了担忧并存在部分误读。协会认真了解并研究了市场中的主要意见和疑虑,从行业层面提出以下看法和意见,希望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更好地享受到安全、高效和便捷的支付服务。

1.对支付账户的支付进行分类并采取限额管理,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网购支付需求

对支付账户支付的限额设定, 大家总觉得受到约束,担心无法满足网购支付的需求,这也是广大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办法》对综合类、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为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这些限额的设定是经过数据测算,能够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通过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的需求。极小部分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选择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本人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

同时需强调的是,对于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5000元或1000元的限制性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扣款,而非针对银行账户。上述的限额管理对那些使用快捷支付和网关支付的消费者基本没有影响。

2.对于支付账户根据不同验证类型采取不同限额规定符合风险管理的要求

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确保身份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盗用账户资金,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是各国金融监管及实践的通行做法。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目的在于引导支付机构提高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加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护。

根据《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验证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则可以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确定支付账户的消费额度。采用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验证信息验证的交易,代表着最高的安全级别,所以从监管角度对于这种身份验证方式下的支付交易不作额度限制。而支付机构若采用两种以上验证要素,但不含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从支付账户安全性角度视为中档级别账户,则参照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相应对账户余额的消费限定为5000元。考虑到小额支付场景下对支付速度的客观需要,最大程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办法》允许支付机构在小额支付业务中简化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仅采取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取验证要素,但前提必须是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限定为1000元以内,且支付机构须对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从PayPal等国际支付机构的业务实践来看,在未对支付账户进行“关联信用卡”或“关联银行账户”认证的情况下,付款额度也有相应限制。

3. 《办法》通过加强规范,有利于营造促进发展的基础环境

有观点认为,《办法》的出台可能会影响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在创新和规范的关系处理上,需要有一个综合平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我们认为规范是创新的基础和起点。不建立在风控基础上的创新反而会带来新的风险。只有在规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市场主体才能心无旁骛,一方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创新中,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开展更为充分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发展共赢的局面。同时,对于部分有价值的金融创新,可通过监管和自律加以推动和引导。

在《办法》意见征集阶段,协会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集中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和汇总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制度办法,优化市场管理,支持支付机构业务创新和服务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增进消费者的福祉。

网络支付是当前大家使用最广泛,创新最活跃,关注度比较高的业务。近年来,依托电子商务的繁荣和移动互联的快速发展,在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新兴行业主体的网络支付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2014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374.22亿笔,金额24.7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3.43%和137.6%,给百姓的消费支付和金融业务办理带来极大的便利。但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与各类电商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行业快速发展中暴露出一些风险及隐患,对消费者资金安全形成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客观来看,这个行业进入了一个需要进行规范、加以调整和制度梳理的阶段。

在此背景下,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协会在这一过程中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对《办法》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了反馈。从整体看,《办法》兼顾了支付行业创新、规范、发展,并对支付账户的性质和功能、网络支付业务边界、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权责利的认定、风险机制的建设及客户权益保障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防范支付风险,规范网络支付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支付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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