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2日电 (任风远)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监管部门先后出台实施细则。一时间,不同层面、不同的人都试图跟紧这一波潮流,在互联网金融的风口浪尖,“底线思维”成为投资者不可缺少的护航灯塔。
法律是最重要的底线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访时举了一个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案例:一位投资者在某P2P平台上投了一个标,最终发现借款人跑路了。投资者一气之下起诉了借款人,同时把平台也起诉了,投资者认为,我是在你这里投的标,平台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判决,跑路者输了这场官司。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平台却没有负连带责任。
肖飒解释,连带责任是一个比较重的责任,法院在判决时会仔细考量。该平台事先考虑到法律风险,采取了清结算分离的模式,只做信息中介,其他的事情则由买卖双方来接洽。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合同叫做“居间合同”,该平台在这一点受到了法院的认可,从而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也认同监管部门的意见,他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P2P的英文原意是Peer—to—Peer,是端对端的直接对接。互联网金融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直接对等互联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配置效率,降低成本。鉴于此,P2P企业应该做信息中介,而不应该成为信用中介,更不能成为资金中介,如果某些平台利用信用和资金赚取利差,那就背离了P2P的本质。对于那些已经作了担保或者资金池的P2P企业,必须通过整改剥离非信息中介的功能。
“普通投资者的专业素养以及承受风险能力还是很有限的。特别是对于大爷大妈来说,钱放在你这里怎么就没了呢,他们理解不了。”肖飒认为,如果企业把这些问题先行地在规定里进行明确,或者先行地就告诉大家P2P平台是什么样的,就会减少投资者的误解和法律上的风险。
发生在上海这一案例启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开拓者们,互联网金融应在法律框架这个底线基础之上创新。有的平台在设立之初思路清晰,自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很明确,而有的平台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在经营之初就给自己留下了隐患。
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应在理顺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建构“三线”。
首先,要把握权利、义务的界线,明确不同的市场主体、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哪里。这次《指导意见》非常大的好处是划定了这个界线,特别是明确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
其次,要划定风险管理的红线。要防止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必须认识到新增加的风险元素是什么。互联网企业的风险源不一样,特点也不一样,对于风险管理不仅仅是对它的资金额度进行监控分析,而且还要对它的用户进行了解。
再次,就是不触非法集资的底线。对于当前来说,互联网金融要依法制定其规范、管理办法,首先是把现有的法律资源用好、用足、用活。
“从法律上来说,涉嫌违反刑法特别是刑法第176条和刑法第192条,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都是非常危险的,监管层是坚决不允许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有些平台可能会尝试打擦边球,不会觉得突破得再多一点就成了违法犯罪行为。”肖飒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再次提醒站在互联网金融风口浪尖的人们,拥有“底线思维”才能防微杜渐。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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