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透露,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经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不日将会提交人大完成立法。而房地产税的设计,是把现有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也就是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而且是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
从房地产税征收的程序来讲,首先必须进行立法,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写出初稿,经国务院同意后作为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其间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草案成熟,就可以批准,如果认为尚有争议和不完善的地方,也可能不予批准,等待修改完善后在以后的会议上继续审议。像房地产税这样关系到城镇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从道理上来讲,应该允许纳税人广泛发表意见,立法者也应该考虑到各种细节和可能。要做到这些,上一次会是不能获得通过的,法律草案必须应该经过三读甚至四读。显然,目前房地产税还处于起草阶段,不但未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而且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准。
虽然房地产税“八字没有一撇”,但权威媒体言之凿凿的报道,显然不是空穴来风,那一定是有关方面故意透出信息来,观察人们的反应。而在我看来,报道中透露出来的房地产税的设计,面临无法解决的根本问题,那就是,土地国有制与房地产税是无法相容的,该方案还存在极为严重的重复征税甚至三重征税,无度加重税负的问题。
我国实行城镇土地国有制,个人并不能对城市土地拥有所有权。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所谓70年产权,也不过是租借了70年的使用权。而占房价最大份额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次性交给政府的租金。那么,对于租来的土地,征收地产税,有道理吗?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都是分得很清楚,从不含糊的。从秦汉到唐朝中期以前,农民向皇朝的最大义务,就是要缴纳“田租”,简称“租”。为什么叫作“租”而不叫税或者赋呢?因为,从秦汉到中唐,虽然土地私人占有也很普遍,但大部分的土地还是国家所有制。在这段历史时期,国家实行均田制,授田制和限田制,规定一对夫妇可以从国家得到若干亩耕地,死后还得还给国家,国家还定期进行调配。这说明,农民从国家租地耕种,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国家除了向农民收租,自然也不可能再向农民征收田赋或田税之类财产税。到了安史之乱后,土地私人占有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国家也无力进行土地重新调整,从那时候开始基本上承认了土地的私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国家自然不能再向私人所有者收租,而是改为征税,两税法就是从那时候开始的。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制,不仅税制变化了,而且土地所有制性质也变化了。宋朝开始,国家放弃了土地国有制,除了一些特定的官田外,大部分土地由私人占有,国家只向他们征收田赋或田税。但大地主自己并不耕种,而是由客户耕种,地主向客户收租,而客户只对地主交租,并不向国家负担田赋或田税。这种状况一直到中华民国结束。
从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看,老祖宗对于租和税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这样简单的道理老祖宗能分清楚,今人分不清楚,岂非咄咄怪事!
今天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房价中的土地出让金就是一份长期土地租金。从法理来讲,租用国家土地而向政府缴纳租金,是有道理的。但在缴纳这部分长期租金的同时,开发商还要向政府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这笔税金自然也被转嫁到房价中。与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比起来,土地使用税并非很重,一套房子一般也就几千块钱,因此人们对于这个税收平时根本不注意,对于它的不合理性也不大关注。其实,开发商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完全是同一种东西,这就是说,这里已经出现了重复征税。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原因是房主使用了城市土地,征收者是城市政府,缴纳者是开发商,而最终负担者是购房者。有人说,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作为所有者征收的租金 ,而土地使用税是政府作为管理者征收的税。这种说法毫无道理,无非是“行者孙”“孙行者”的文字游戏而已。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都是为使用土地而进行的征收,根本没有必要分为税费分别征收。分别征收本来就是重复征收。
如果将现在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并,形成新的房地产税,那么,土地税无疑仍然是被重复征收。如果将来课税的住房,在购买之初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那么,新税开征后每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就是三重重复征收;如果将来课税的住房在购买环节免除城市土地使用税,改为在以后的每年进行征收,那么,因为此前已经征收了土地出让金,每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仍然是重复征收。由不含土地的住房,其建筑成本不高,而且逐年折旧,征收房地产税时如按照市值征收,则市值主要是昂贵的土地价格。由此可知,新的房地产税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将是来自土地价值的税收。这样,原来一套房子一次性征收数千元的土地使用税,变成此后每年可能要征收数千元的土地税,新税中的土地税数十倍地膨胀了。显然,通过税种的合并变化,巧妙地巨额增加纳税人负担。
如果真如报道中所说的那样设计新的房地产税,那么上面这些重大问题将不能解决,未来的房地产税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恶税,它不但向不具有所有权的人征收财产税,而且还不惜多重征收,加倍征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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