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清华)8月13日,河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以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安全负责
《办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概念做出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场所、场地(以下统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在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许可,将处十到三十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
承办者可以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安全风险等级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将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出售、发放票证超过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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