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删除实施已有20年之久的75%存贷比监管指标。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将迎来重大调整。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1994年,为抑制经济过热、引导银行贷款合理投放,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在监管实践中首次引入存贷比指标。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指标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下来。
存贷比指标设立之初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20多年过去,我国宏观经济状况、银行业经营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监管必须与时俱进,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
“存贷比监管在当时对于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快扩张,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与推出存贷比监管指标时以存款和贷款为主的相对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相比,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已趋于多元化,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平均为78.6%,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这一比重已降到68.4%,同业负债、发行债券等在负债中占比逐步提升。商业银行资产中,除贷款外,债券投资等占比提升。
存贷比监管指标不仅已难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存定贷”的存贷比监管,还使商业银行经营中过分重视存款考核,不计成本拉存款,月末、季末“冲时点”等问题时有发生。
当初设立存贷比是为了约束银行的信贷行为,而现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需要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之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商业化、市场化经营,在自担风险的背景下,不必再给其发展戴上紧箍咒。
“此时取消存贷比监管,既是适应银行业本身发展变革的需要,也符合当前支持实体经济的客观现实,可谓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
其实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是商业银行法的全面修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作为稳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先就取消存贷比这一项监管指标修改商业银行法,体现了立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一直低于75%的监管上限10个百分点左右,但取消存贷比后到底能释放多少信贷资源,这是银行的市场行为。当前信贷增速主要受企业投资意愿减弱、银行放贷更为审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当经济企稳回升,企业信贷需求增加时,需要商业银行与之相匹配的信贷能力。此时取消存贷比监管,也是为未来预留空间,为经济企稳回升创造良好环境。”曾刚说。
有业内人士担心,取消75%的强制监管指标会不会弱化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其实,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日益完善,且存贷比不再作为监管指标后还将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控不会受到削弱。
尚福林说,当前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在防控流动性风险方面,已有新的更有效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覆盖率等,能够更为细致和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记者 李延霞)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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