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公布的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经济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
山西省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医生配备方面,按村卫生室功能定位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配备1名至2名乡村医生,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聘用女性村医。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4元,参合农民患者自付1元,其余3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助,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5元的标准执行。政府将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维护费等公用支出给予补助,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元。
为了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省政府要求各地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山西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记者何宝国)
责任编辑:白岚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