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并提出,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此外,住建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
通知指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贷款条件、调整缴存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取消多项收费,此前政策中虽然推出“异地互贷”,但落实仍有难度,因此,此次通知将再次加速“异地互贷”的推进。
2014年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
随后,多个城市提出推进异地互贷政策。今年2月,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的四省会城市市长共同签署了《合肥纲要》约定,四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此外,湖南、湖北、甘肃、山东表示将省内推行异地互贷。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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