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贾泽娟
【农村金融时报】
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大修”,修改法案明确提到将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同时,保监会国际部翻译研究处副处长戴树人近日透露,地震巨灾保险条例有望成为巨灾保险的“先头兵”在今年年底前率先出台。
推出地震险时机已成熟
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中国目前的灾害补偿多借助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整个保险业的巨灾保险赔款不到灾害损失的1%,而国际上一般占比则为30%-40%。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财政负担将明显减轻。
“政府这次是要认真参与进来,并将巨灾保险制度上升至立法层次。”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国家大力发展巨灾保险的看法。在他看来,不同于其他的保险产品,巨灾保险比较不适合在单独的某一地区进行试点,因为风险单位太少。“我国幅员辽阔,当一个地方发生地震时,通过巨灾保险聚集的资金就可以马上为受灾地区提供支持。而一些面积小的国家,就不具备发展地震险的优势,因为风险单位过少,没有办法分散风险。”
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张楠楠则认为,在巨灾险中,之所以先落实地震险是因为与我国其他巨灾风险相比,地震风险是事故频率高、所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范围较大的风险。“但越是严重的风险,往往市场上相关保险的供需缺口越大。目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中逐渐将地震保险附加条款转换为主险条款,但相对消费者对于转移地震风险的强烈需求而言,保险本身的价格与保障程度还不尽如人意。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因对于巨灾风险的承担而需要更多地优化自身风险管理方式,这些应该都是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先行出台的重要动力。”
多方因素羁绊巨灾险发展
虽然国家一直在完善巨灾保险体系,但近几年的发展却比较缓慢。
当被问到发展缓慢的原因时,张楠楠对记者说道,“就传统保险理论而言,巨灾风险不是理想的可保风险,其发生的不确定性大、不易预测,同时经济损失不易分散、对风险承担者可能具有致命性冲击。我国巨灾风险种类众多,潜在保险需求充分,但保险行业本身仍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无论从资本积累还是风控技术上仍不足以自发地进行大规模巨灾保险的供给。”
而巨灾险在众多保险公司眼中则更像是一块烫手的山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确实有部分财产保险、农险中含有地震责任。但许多保险公司在巨灾过后都面临巨额赔偿,而政府又不给兜底,所以保险公司都相继取消了地震责任。
“巨灾风险的低频率和高相关性,不能满足大数法则对于风险的要求,这为保险公司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厘定费率带来技术上的难题,加上经营巨灾保险与保险公司趋利性相悖,这都是导致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原因。”湖南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姜世杰认为,社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潜在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存在巨大落差。
发展巨灾保险需多方配合
面对上述问题,张楠楠认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除了需要经济实力相对稳健的市场参与方,更需要更高层次上的风险分散机制,需要财政力量的参与。“这些都决定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此过程中要注重平衡各方博弈主体的利益,包括既注重巨灾风险的地区差异,又注重巨灾风险的汇聚;既注重消费者的风险转移需要,又注重供给方的风险接受能力。”
而王国军则认为,在巨灾保险中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巨灾保险不仅是政府和保险公司两者之间的事,更需要个人参与,这样风险管理才会做得更好,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居民三方通力合作,权责明确。”
对此,张楠楠也表示认同,“发展巨灾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引导,保险公司的供给需要强化,而政府所要做的就是通过外部支持将这两端有效地沟通起来。”她认为,无论是补贴或是税收、信息或是技术帮助,这些都是具体的方式方法,而构建制度的关键在于事前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使得市场与政府都有律可循,这样才能使制度的内在激励相容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此外,她还表示,巨灾过后如果仅凭一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不现实的,因此再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再保险是保险人转移巨灾风险的重要途径,而通过再保险实现更大范围内的风险分散也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风险成本。再保险制度以及类似的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对于巨灾保险的发展都起着关键的支持性作用,但它们的发展同样需要市场根基以及财政力量的支持。政府直接提供再保险、通过多种政策方式增加商业再保险供给以及积极开拓国际分保途径,对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都会是有益的。”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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