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定,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集中修改。
为了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组织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8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认为需要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修改。此次修改的一大特点是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立法及基层人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此外,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的8部地方性法规也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梁涛)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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