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自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
公告明确了通过该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和编码规则。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
此外,开票方和受票方如需纸质发票,可自行打印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据悉,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自8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公告要求,非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本月31日前完成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该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记者吴秋余)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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