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经由全方位长镜头的现场直播,走出法庭,成为了网络空间热议的公共话题。据报道,7日和8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开审理快播涉黄案,直播总计时长20余小时,27条长微博全程庭审播报,最高4万人同时在线,累计100余万人观看,案件话题页累计阅读1亿多次。
网友对这出“司法大剧”的热情汹涌澎湃,庭审中的所谓“语录”被编成段子流传于各个社交媒体,这起个案的庭审直播激荡起的涟漪实在不小,某些报道和论述几乎演化成了“网络审判”,已经偏离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首先,快播曾经拥有以亿为计的庞大用户群,其中一些忠诚的拥趸无疑是“快播无罪”的坚定支持者。而且,在《北京青年报》评论员张天蔚看来,“快播无罪”的呼声里有一种逻辑必须分辨清楚。他在文章《让快播案回到法律轨道》中写道,“对部分网友而言,不仅快播无罪,而且所谓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本身就无罪”。如果这种“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无罪的观点能够成立,则快播团队不仅不辩自赢,而且根本就不该成为被告。这种预先设定的立场,让很多围观者早就判定了“快播无罪”。但是,张天蔚指出,“在中国当下的社会语境中,立法禁止淫秽音像制品的公开传播,有着充分的民意基础”,既有法律已经存在,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理应被定罪,那么“传淫无罪”就不能成为判断快播案的依据。
同时,被告和辩护人的出色辩护,直接影响了网络舆论的风向,也赢得了一片喝彩。张天蔚就此评价,法庭上的激烈控辩,充分展示了被告及辩护人的机巧和急智,暴露出公诉方“备战”不足和应变乏力的短处。同样为辩护方喝彩的还有新华社,其评论的标题《无论快播是否有罪都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表达地相当直白,“法治的精神告诉我们,正方和反方同样值得尊重。正是因为存在‘黑色是白色’的反驳,证明黑色是黑色才更有意义”。
而对控方在庭审时貌似仓促上阵的木讷表现,《钱江晚报》的评论员刘雪松则抱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与同情:“现有法律对于互联网技术的限制与规范上,还缺乏明确到位的细化,导致控方手中的子弹有限,打起仗来捉襟见肘,使不开手脚”。其评论《快播案,千万不能找错自信》进一步举例,比如,如何界定个体的利用平台故意传播,与平台技术的主观故意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依靠技术盈利,与依靠“藏污纳垢”来赚钱之间的关系等等。刘雪松的结论是,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比,相关法制的建设明显滞后。
还有一点也不容忽视,网友或者说公众的认知层次参差不齐,而凝结在该案上的技术与法律因素,有些有着专业知识的门槛,这就造成了舆论对案件解读的偏差。《新京报》的社论《法治和舆情当以正义为交点》认为,在这起司法个案中,公众对网络技术的理解,是影响其是非判断的重要因素。很多网民轻易就接受了“快播只是个播放器”的判断。对此,这篇社论写道,“技术本身的工具性,使其天生就拥有在法律上的‘中立性’”,但是,“技术中立也存在法律、道德上的界限”。文章援引了很多网络技术领域专业人士的看法,快播服务器会抓取用户上传的资源,并将用户的资源以“缓存”方式存储提供给第三人,这让快播从中立的播放器变为了实际上的传播者。快播“技术中立”的抗辩立足点,其实并不是那么牢不可破。
热议未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迅速在1月10日表明了监管部门的立场。其发言人姜军发表谈话称,坚决支持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依法查处。他指出,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中青网评《快播触犯红线是自食恶果》,对国信办旗帜鲜明地表态相当赞赏。在作者王德华看来,“快播虽然是软件不是网站,但是它起到了网络传播媒介的作用。换句话说,也是大众传媒的一部分,既然是大众传媒,是否应该对播放的内容有监管义务呢?”网站、网络技术的发展,不能跨过法律的边界和道德的底线。
可以说,形形色色的讨论最后都归结于网络技术的法律边界和道德底线。《人民日报》的评论《用法治方式读懂“快播案”》总结,新技术,改变的不仅仅是日常生活,也将对已有的法律观、权利观以及道德感带来冲击,而这带来“一个核心命题:立法和司法如何应对突飞猛进的互联网发展?如何让网络技术既便利生活又无损于社会善良风俗、更不能冲撞法律的底线?”
针对这些疑问,《法制晚报》的评论《直播“快播案”,看清“罪与罚”》给出了答案:“新技术和新规则应该是伴生的,彼此角力,又彼此促进。在这个环境中,一旦技术与规则产生复杂的、纠缠不清的矛盾,更需要公开和透明,更需要公众能够了解双方的思路,看清楚‘罪与罚’,看清楚哪些是现有法律的底线,哪些是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的地方。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进步的过程。”作者老猫认为,在此意义上,对一些焦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实现公开透明,是很有必要的。
因此,这次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虽然导致了网络舆情的波动,但是其公开透明的直播形式无疑值得褒奖和发扬。我们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庭审直播,来进一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漫画/王进城
□本报评论员 集月音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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