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临时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本报讯 (记者 宋 钧)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分为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用水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维护用户利益,力争构建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针对普遍关注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问题,《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
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办法》专设供水用水服务一章。要求供水单位要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不得擅自停供,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此外,《办法》在强化水质监管、规范规划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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