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推广遇多重困难,决策层密集调研求解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目前财政部条法司和财政部金融司正在积极调研、加快推进PPP立法相关工作。而近期由财政部PPP中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等机构密集召开的PPP立法研讨会也释放出鲜明的信号:PPP立法工作已经驶入“快车道”。
记者在2016年全国两会采访发现,代表委员们纷纷通过提交提案、议案等方式为PPP立法“鼓与呼”,意在规范推进PPP落地。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关于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提案称,近年来,决策层大力倡导PPP模式,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但地方政府在推广PPP面临“观念认识转变难、规范推广运用难、社会资本寻求难、工作协调推进难、操作实施过程难、传统银行融资渠道通畅难”等困难。
提案指出,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主要问题之一。提案称,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PPP的统一法律法规和规范。当前的规则设置常常一刀切,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做出的规定,大多仅限于某个行业、缺乏全局性和系统性;有的法规过多重视自身管理的需要、导致部门法规间存在冲突,难以有效衔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华元提交的《关于加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立法》的议案称,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列为推介、示范的2762个PPP项目,拟投资额达4.95万亿元,但签约率仅20%左右,PPP项目落地情况不理想,不能满足当前大量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需求,既影响了国民生活的便利和满意程度,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这一现象反映,在PPP模式快速发展的当下,现有规章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
陈华元认为,当前系列规章及制度的效力层次低下,多为国务院或地方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财政部2014年正式启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小组,并在2014年赴福建、四川等省开展PPP立法调研工作,之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底,财政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
3月1日,财政部、英国驻华大使馆、中国法学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PPP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强调,PPP立法要体现“三个有效”的要求:一是有效填补法律空白;二是有效解决PPP法律冲突和衔接问题,为推广PPP提供统一、规范的法律保障;三是有效兼顾PPP参与各方的利益,充分考虑政府、市场、公众的权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告诉记者,PPP立法,就是要尽可能做到老百姓、政府、社会资本的行为都可预期,对风险、收益也都可预期。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界定,对各方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这样的PPP合作就能健康发展,不然PPP就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无法真正落地。
国浩律师集团执行合伙人王卫东表示,法律调整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投资方、融资方、其他相关参与方及社会大众,其中社会公众利益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应明确政府作为一方主体的作用、地位及其关联方的定位,避免混淆政府角色,由此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平衡。(记者 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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