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政府最高限价
根据该办法,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在二星及以上等级;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幼儿园上一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自愿接受政府限价,申报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政府最高限价。
降价后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同星级公办幼儿园
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每年6月30日前,凡认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民办幼儿园,都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幼儿园名单要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大连市教育局备案。每年8月初,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需与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对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先降后补”的原则,根据认定时幼儿园近一年内实际执行的最低保教费标准的降价额度,给予规定标准的运行经费补助。降价后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同星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
该办法提出,各地区应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前教育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不断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进保教质量提高。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调整实际收费标准,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该办法还提出,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两年,按学年计算。有效期满后,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签订《协议》。重新认定时,幼儿园如要调整实际收费标准,必须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认定,并且认定后,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同时,责令幼儿园公开告知在园幼儿家长,并不得继续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幼儿园等级
最高限价标准(元/月)
等级 城市 农村
五星级 1200 --
三星级 910 540
二星级 830 480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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