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交存。
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按照此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昨天,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新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已经出台。
沈阳市从2000年开始实行房屋维修资金制度,面对大量的资金管理、使用事项,近期制定的《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首期交存标准由57.5元/平方米调整为63元/平方米(没有电梯)和92元/平方米(有电梯)。
此次调整是按照沈阳市住宅工程建筑安装成本,取5%比例交存,即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交存。
新的交存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也就是说,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且买卖合同已备案的,业主仍按照原标准每平方米57.5元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使业主在2016年1月1日后交款,仍执行原标准。
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按照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张晓宁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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