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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下水水资源费上调 对居民用水价格影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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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4月15日电 (陈扶宜)本网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获悉,从今年6月1日起,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进行上调。

水利工程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上调到0.91元/立方米

鉴于各地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同,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简称公共管网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城市公共管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均为4.31元/立方米。水利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5倍。调整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1.65元/立方米。

此次调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为:辽宁省属水利工程供给农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05元/立方米调整到0.10元/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0.52元/立方米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0.5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区(简称公共管网供水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全省水库等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要区域(简称水利工程供水区)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以及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井)。不过,在规定开采数额范围内和应急期间的取水量,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对已具备城市公共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2016年6月1日执行;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省压采地下水计划的实施期限及城市公共管网、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情况,适时确定执行时间。市、县(市)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适时调整。

对居民用水价格影响有限

辽宁省物价局收费二处处长任志金表示,全省压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对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不会有太大影响,“首先,我省大部分城市的自来水公司所用的水是地表水,不在此次价格调整的范围之内。其次,水利工程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0.5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到0.91元/立方米,自来水公司的成本会有所增加,但这部分所占的成本微乎其微,传导机制不一定会发生。第三,我省去年开始实施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阶梯价格制度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相结合;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不会变,并要求兜住民生底线。对低收入家庭可通过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行阶梯价格制度而降低。”

据悉,辽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后,在临近省份中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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