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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茶旅联盟"成立 马元祝当选首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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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茶旅联盟

世界茶旅联盟LOGO,由“马踏飞燕”的旅游标志、三枚饱满的茶叶以及淡蓝色的世界经纬网地图三部分组成,形象地展示了茶产业和和旅游业的关系。

茶旅联盟,缘结乐山,在2016中国茶乡峨眉山国际茶文化博览交易会召开之际,4月27日下午,国内首个“世界茶旅联盟”工作研讨会在四川峨眉山麓红珠森林度假酒店召开。


世界茶旅联盟会议

会议公布《世界茶旅联盟章程》。审议通过世界茶旅联盟首届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通过世界茶旅联盟LOGO及会旗。宣布世界茶旅联盟启动仪式安排。举行了《世界茶旅联盟倡议书》签字仪式。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元祝获参会代表全票通过,当选世界茶旅联盟首届主席。

会议宣读《世界茶旅联盟倡议书》。茶产业和旅游业是当今世界行业关联性极强的两大产业。茶产业赋予了旅游业新的内涵,旅游业助推了茶产业的更新升级。茶业资源和旅游资源的融合发展,催生了四川峨眉山、福建武夷山、台湾阿里山、印度大吉岭等一批茶旅结合的优秀景区和知名茶品牌。

为适应世界茶旅产业发展新趋势,加快培育茶旅产业新业态,促进茶旅产业转型升级,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欧洲旅游联盟组织——欧荣集团、世界茶联合会等十二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世界茶旅联盟。

作为茶旅产业合作交流的平台和纽带,世界茶旅联盟在峨眉山首发倡议:

一、积极推动茶旅文化、茶旅健康、茶旅体验的有机融合,引领自然、生态、健康、文明的茶旅新风尚。

二、以茶文化为主线,茶品牌为重点,精心包装和推介世界各国的茶旅精品线路。

三、整合产业资源,实现跨界联合,打造茶旅融合的新兴经济体,培育茶旅产业新业态。

四、开展以茶为主题、文化传承为目的、健康生活为核心的茶旅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据悉,“世界茶旅联盟”是由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国内著名茶旅景区黄山、庐山、武夷山、西湖和世界茶联合会、中粮集团、欧洲欧荣集团、韩国光州大学以及香港、台湾的旅游企业共同发起,并永久落户峨眉山,此举在国内是首创。世界茶旅联盟成立之际,世界茶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时在峨眉山召开。

会议公布:世界茶旅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世界茶旅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注册地:香港,香港登记注册编号:66023074-001-04-16-8。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推动世界茶业与旅游业界的合作交流与融合,培育茶旅产业新业态,推进茶旅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茶旅产业的“互动融合,共襄发展”。

第三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按自身的特点非以盈利为目的开展各项联盟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及基本任务:根据平等友好的原则,与国际茶业、旅游业相关组织、人士开展以下合作。1.积极推动茶旅文化、茶旅健康、茶旅体验的有机融合,引领倡导自然、生态、健康、文明的茶旅新风尚。2.以茶文化为主线,茶品牌为重点,精心包装和推介世界各国的茶旅精品线路。3.整合产业资源,实现跨界联合,打造茶旅融合的新兴经济体,培育茶旅产业新业态。4.开展以茶为主题、文化传承为目的、健康生活为核心的茶旅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凡赞同本联盟宗旨,年满十八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热爱茶、旅事业,支持本联盟工作,自愿接受本联盟给予的任务,缴纳会费。在茶、旅业界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联盟章程,缴纳会费,支持本联盟工作,并愿意接受本联盟给予任务的茶业、旅游业组织、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缴纳入会费后,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一人,以便行使权利。

第六条 本联盟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组织成主办的各项交流活动;

(二)出席会员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提出书面声明。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在协商的基础上承办本联盟交予的任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联盟的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解除会籍。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联盟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世界茶旅联盟组织结构图:

第十二条 主席

(一) 联盟主席、副主席由主席会议决定;

(二) 联盟主席兼任联盟理事会理事长,联盟副主席兼任联盟理事会副理事长;

(三)督察联盟各项重大工作执行情况;

(四)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和理事会;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提名专家顾问、理事、秘书长人选;

(八) 主席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或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与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茶事业部(待定)、旅游事业部(待定)。办公室工作:

(一)传达主席领导的工作思想和活动方针,整理和发布联盟内部工作动态;

(二)协助秘书长工作,担负联盟对内、对外的沟通与联系;

(三)筹备安排并支持和跟进联盟组织所有的落地活动信息;

(四)宣达联盟理念,扩大联盟规模及影响力。

(五)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每年向主席会议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专项报告,并提出次年工作规划;

(二)负责主持联盟全面工作,主持联盟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各机构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完成;

(三)研究提出各时期的专题调查项目,领导各职能部门做好巡视和调研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的组织工作,协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五)审核联盟各机构制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六)协助主席或在主席的授权下代表主席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七)组织、协调联盟重要公务活动;

(八)按照联盟章程的规定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的设立并协调其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上述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顾问团

(一)创会主席

1.负责联盟成立前期的倡议、筹备以及组建过程中的监督;

2.组建创立联盟筹备委员会;

3.负责联盟的启动大会,筹备大会,成立大会及相关例会;

4.创会时期,负责组织制定联盟的发展规划;

5.负责联盟章程,组织架构等相关文档的起草;

6.以热忱付出帮助联盟取得进一步发展、扩大联盟组织规模和影响力;

7.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并取得支持。

(二)荣誉主席

1.为联盟的发展发挥其社会影响力;

2.根据自身的名望和经历,对联盟的整体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及相对应的指导意见;

3.根据茶旅产业的技术发展趋势规划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

(三)专家顾问

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2.根据茶旅产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提出项目计划意见;

3.对联盟提出的大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环节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4.对产业中的热点、敏感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提供相关解决意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行使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制定会员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解散、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任期为四年。换届应按期举行,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茶旅联盟最高领导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或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立会员吸纳(除名)的规范;

(六)制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标准;

(七)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

(一)常务理事

1.为联盟的发展发挥其社会影响力;

2.对联盟的整体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及相对应的指导意见;

3.协助联盟主席处理一些对外事务。

(二)理事

1.积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

2.为联盟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3.按联盟要求组织各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理事

1.协助联盟主席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案;

2.协助联盟主席处理理事会的重要会务。

(四)监事

1.监察理事会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及执行状况;

2.监察理事会会务、业务及财务报告;

3.审核年度预决算;

4.其他依职权应监察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各界人士、团体的资助、捐赠等;

(三)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定期在主席会议上汇报财务状况,接受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议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解散,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相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因故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决定。由理事会确定人选,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财产清算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审计清算完结书面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到原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有关法会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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