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期来临,不少在户外或高温岗位工作的读者,询问山西省有关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同时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据介绍,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一是用绿豆汤等解暑品冲抵高温津贴。二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高温津贴必须要从用人单位的成本中列支,职工所领取的最低工资中不包含高温津贴。
那些符合条件但没有拿到高温津贴的职工,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我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也将加大检查力度。于6月16日开展的全省百日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大检查中,高温津贴落实情况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凡不执行高温津贴规定的企业将收到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监察部门将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杨 文)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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