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事关煤炭钢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支持企业内部分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或者按当年安置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或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鼓励企业开展转移就业安置,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龄分流人员,可享受转岗安置补贴(吸纳就业补助)、职业介绍补贴或交通补贴。大力开展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培训合格者享受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1200元和1800元。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对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超过30%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和建设补助,鼓励职工离岗自主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扶持;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每年最高补贴2000元。
《意见》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或者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帮扶,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辛义生)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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