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前,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收取的保证金将全部退还给相关企业;年底前,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要返还给相关企业。
8月27日,省政府下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对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改进完善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方法非常普遍。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不能及时返还、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
为此,《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停止收取。
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加快完善管理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同时,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我省将对此强化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瞒报谎报情况的进行通报,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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