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清华 通讯员耿涛)近日,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大幅度提高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
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家庭优待金,由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提高到150%,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65%提高到200%。
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财政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民政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直接将优待金发放到户。大学生义务兵本着“谁批准入伍、谁负责发放优待金”的办法,由应征入伍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落实优待金待遇,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义务兵入伍次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
该办法自2017年开始实行。2014、2015年入伍的义务兵,其2016年的家庭优待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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