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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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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金丽 通讯员张斌 陈曦)我市日前出台《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市城乡居民将纳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享受统一的保障待遇。

《办法》中统一了覆盖范围和筹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除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保的外来人口、普通高校在校生以及按规定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为确保筹资标准的科学合理,市人社局邀请专家依据历年相关数据进行建模测算,确定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16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提高到420元/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为实现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时间由市人社局作出统一安排。对城乡居民中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政府或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给予补贴。

《办法》中统一了定点管理和医保目录及基金管理。规定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被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将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新制度的医保目录调整到了2400多种。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基金、风险金和征缴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办法》中还统一了保障待遇,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1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75%、60%。新制度鼓励城乡居民连续缴费,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1%,提高比例最多可达3%。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城镇居民的不到10万提高到15万元。另外,建立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制度,将部分常见多发慢性重症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居民无须另行缴费),最高支付限额可达30万元,较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高了9万元。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制度,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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