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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率先出台地方金融条例 金融监管跟上创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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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高风险行业,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为此,山东在全国率先布局省、市、县三级,在全省17市、137个县(市区)设立“金融办”。9月27日,在“产融结合 创新共赢”山东金融改革创新发展论坛上,山东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首次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和深度,阐述了这一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李永健说,随着市场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加速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在试运营,同时各种新的金融业态,像小贷、融资担保、农村资金互助、互联网金融等大量涌现,对现行的监管体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对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对此也有同感。他说,这些年来,出现了一批“类金融机构”,比如说陆金所、投资公司等。他们都不在金融机构范畴里,但是做的是金融机构的事。同时还有一大批非金融机构在做金融的事,包括阿里巴巴等。对于这样的机构,该如何监管?他说,如果监管部门只把眼睛盯在金融机构上,那么,这些地方冒出的风险也是不得了的。因此这就需要完善金融改革框架。

在山东,这类金融组织近年来在山东也蓬勃发展。据山东省金融办统计,山东的农信社银行化改革全面完成,现在已有110家农商行挂牌开业,涉农贷款的余额和增加额连续11年在全国的金融机构和同行业中排名第一。村镇银行的数量达到125家,在全国也是第一位。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等发展步伐也在加快。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合作金融等地方金融组织也蓬勃兴起,成为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力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现在已发展到426家,向小微和三农发放贷款3500亿。

李永健说,与国家层面相匹配,在省级层面上,为适应蓬勃发展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也需要一次改革。对跨区域的,放到国家层面监管;不跨区域的,放到地方政府层面监管,将责权利对应起来。为此,2013年12月份,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省市县三级全面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这在全国是首创。具体方式是在山东17个市、137个县市区普遍建立地方金融办,加挂一个“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以此来适应各种准金融业态,使它们能够规范有序。与此同时,从2012年,山东开始酝酿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今年7月1日,这部条例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在我国也是省级层面上的第一个,在金融立法方面开了先河。 对于山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创新性改革,王国刚说,实际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层金融监管体系。随着地方金融的展开,地方金融监管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为了改变地方对防范区域性风险依赖于中央,现在开始倾向于中央监管部门,负责管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而把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任务交给地方政府。(李兆辉)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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