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第二季度广告和营销占总营收的86.6%,百度第二季度移动营收占总营收的62%,腾讯第二季度网络广告业务的收入同比增长60%。广告在企业商业运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互联网用户来说,广告是野蛮的、花哨的、令人困惑的。除了网站、客户端这些硬广告投放的重镇,还有微博、微信、自媒体上无处不在的软文、推广和代购,这些广告良莠不齐、真假难辨,无孔不入又难以甄别,广告对互联网经济、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和塑造远远超过了过去任何一个时期。
因此,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并非一日之功。一方面,与在正规大型互联网企业投放广告需要一定的资历审查不同,当前在大量自媒体和个人账号中投放的广告,多来自由众多小广告主或小的联盟组成的广告联盟,而非法广告主要出现在这部分广告联盟中。当广告出现问题,发布人、平台、广告联盟成员谁来负责,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办法》中并未清晰界定。
另一方面,如何衡量互联网广告的影响范围,也应有更明确的界定。比如阅读量超百万的公号和阅读量数百的公号,影响范围显然是不同的。如何在具体操作和处罚中进行区分,也是未来完善监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监管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当前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中,既不能将以往管理传统媒体广告行为的做法往互联网上生搬硬套,也不可失之于泛泛的原则规定,而是应尽详尽细尽明。统筹平衡利益、将规范落到实处,正是考验管理者智慧的地方。
刷朋友圈,想看看小伙伴的“心灵鸡汤”,点开才发现他成了微商;打开邮箱,浏览未读邮件,接近半数都是广告;点开文章链接,标题颇为引人,结尾却“画风突变”,推销起了商品。
有人说,没有广告就没有互联网的今天。不可否认,广告效应曾经是互联网投资的重要动力,但如果任由骚扰信息围堵,用户不胜其烦,是不是也会毁了互联网的明天?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给各类广告发布者们立下规矩。但记者观察发现,尽管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已积极落实各项规定,但仍有不少死角亟待清理打扫。
朋友圈成了生意场
你的朋友圈,是否每天都充斥着这样的内容?
“好多朋友问我改善皮肤的方法,我把法宝推荐给大家。你恰好需要,我恰好专业。”
“没有丑女人,只有懒女人,当你还在心疼质疑几百块钱的时候,别人早已敷好面膜睡美容觉了,差距由此诞生。”
9月1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微商们在朋友圈的日常刷屏似乎并没有受到影响。记者随机加了几个微商的微信,点开她们的朋友圈发现,几乎所有的广告都没有按规定加上标识。“我们知道有这样一个规定存在,但是它所管的范围是纯粹的广告,而我们的文案都是将商品自然而然地融入段子里,不应该被直接定义为广告。”微商小成这样认为。
小成承认,如果按规定标出“广告”二字,会引起客户的反感,就有可能被拉黑,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未来我们会让自己的宣传更隐性,推销更巧妙。”小成说。
朋友圈广告会成为“漏网之鱼”吗?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推广方式或手段,只要具备‘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属性,就应纳入互联网广告管理范畴加以管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说。
没有加入微商的网友有时也会面临这样的尴尬:“亲,我开始代购了,麻烦帮忙转发到朋友圈哦!”“这是我新开的小店,是兄弟就帮忙转起!”不转,可能是不给亲友面子,但是一旦转了,就要承担起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在《暂行办法》的约束下,网友们对在朋友圈友情转发商品宣传信息,也应当保持一个谨慎的态度。
“朋友圈是一个社交媒体,但有的逐渐成了商品广告平台。如果不对这些广告行为加以规制,一旦出现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后果很难估量。”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
邮箱常驻“钉子户”
“就算世界将我抛弃,至少还有广告邮件把我牢记”。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打开个人邮箱,满目尽是广告。
这些门类繁多的广告邮件从何而来?
事实上,目前多数网站在向新用户开放注册时,通常会要求用户同意相应的服务条款。以国内某电商平台为例,其服务条款中默认用户一经注册,即被视为同意该平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相应的商品广告信息、促销优惠信息等。这隐藏在长长条款中的“玄机”,即便被用户注意到,但为了完成注册也不得不勾选同意,默认接受。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但你有规定,我有对策。尽管用户可以选择退订,但相比于巨幅广告邮件图文,一些广告的退订和关闭按钮,在设计上处处设套。有的关闭按钮小到让人无法辨认,有的对相关内容设置跳转链接,用户稍不注意就会被引向其他页面。
业内专家表示,未来仍需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对关闭按钮大小的设置规定进行细化,不能让用户越点越开,越点越乱。
一些提供个人邮箱服务的平台,也在不同位置安排广告内容。比如记者发现在某个人邮箱的登录首页上,类似“女神直播送千元红包”“超值商品,一元可得”等信息仍出现在醒目位置,以“推荐”“福利”等名目,行推广、营销之实,其中多数并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标明“广告”字样。
“心灵鸡汤”嵌广告
随着互联网广告竞争日益激烈,一些自媒体为追求传播效果,用故事、煽情文字等形式对广告进行“软包装”,在文中以及结尾嵌入推广信息,吸引网民转发。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这类自媒体广告同样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明确标识,发布方也要依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针对自媒体广告的现有规定,在具体落实中面临着复杂情况。自媒体广告依据广告出现位置的不同,对其发布者的责任主体界定也存在差异,甚至会出现多个主体重合的情况,给责任审核和认定增加难度。
据一位在广告公司工作的员工表示,一些公众号嵌入广告内容的单篇文章标价远远高于相关条款的罚金。利益驱使,他们很难主动进行自我规范和调整。
此外,由于各类“软包装”的自媒体广告充满噱头、抓人眼球,手段高明者甚至令网友不易察觉,这也间接削减了网民举报的动力。
据悉,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目前已投入试运行,将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黄河表示,除了更为高效的广告监测中心,也需要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作用。同时,消费者也应参与其中,辨别广告信息的真假,积极抵制和举报虚假违法广告信息。(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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