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将盘活停缓建工程 鼓励企业入股
明年底前集中处置 资金短缺且开发单位无力启动的将拍卖
到2017年12月底,沈阳市将开展停缓建工程集中处置工作,盘活资产,树立城市建设新形象。
近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因资金短缺停工,可引导与银行对接寻求资金;建设单位存在债务关系自身无力启动的,可通过拍卖,加快工程启动。
停缓建工程是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施工进度超过±0.00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含)以上,在2016年8月1日前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2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处置方式:自行或委托处置“危房”将拆除
方案明确,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方式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两种。
在自行处置中,包括加快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对于已基本完工、手续不全的工程,允许其按现状竣工,有关部门为其补办相应手续并办理验收、产权登记;对于原批准方案调整的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要尽快完善方案,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方案及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启动。
对于因经济纠纷产生的停缓建工程,有关地区和市直部门要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敦促相关当事人尽快履行司法程序。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加快审结速度。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程处置的参考依据,再将工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工程公示后,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确定新的开发建设单位,尽快组织启动建设。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已无改造价值的停缓建工程,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准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拆除。
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滞纳金可约定时限缓缴
因为土地问题,工程因未缴或欠缴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在工程启动时可采取物权抵押的方式约定时限,予以缓缴。
工程应按原批准方案启动,涉及规划调整变更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履行程序;因规划调整变更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工程原开工时标准收缴。
工程启动时,经土地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工程原开工时标准补交土地价款。
审批手续:原有审批手续原则上继续有效
工程原有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继续有效。
因建筑挡光停工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会同市审批部门提出启动意见及方案。
因建筑限高停工的,由市审批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备启动条件的意见。
对于停工时限较长、手续不全且已完成转让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停工的,工程启动时,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有资料,据实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开发资质已失效的,由市审批部门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恢复其开发资质,该资质仅限用于此停缓建工程的启动建设。
对停缓建的工业项目,启动后可允许其分割区域单独销售。
资金问题:推进银企合作组织与银行机构对接
鼓励各类企业以入股或全资收购的方式参与工程启动建设。推进银企合作,收集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资金需求情况,然后组织银行机构召开专场对接会。
因资金短缺停工,且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债务关系自身无力启动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协调债权单位,履行司法程序予以拍卖,加快工程启动。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属地区、县(市)政府根据项目资金缺口,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有限解封,允许项目销售并对销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同时将处置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查封机关。
配套建设:工程费用用物权抵押可先支付50%
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停工的,属地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组织实施,保证工程实际需求。工程启动时,对于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工程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可采取物权抵押的方式先行支付50%,待相关配套设施竣工后全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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