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修正案(草案)》。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于1997年通过,2002年作了一次修正。2015年8月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认为,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更加完善有力的制度保障,非常有必要对《规定》作出调整。由此,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广大科研人员即将迎来重大利好。
根据《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正将调动起各类创新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明确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二是扩大了高校、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省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要设立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间接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允许研发团队自行组织采购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结余资金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允许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增加在横向课题经费中的劳务收入比重。第三,建立了容错机制。《修正案(草案)》明确,建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入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创业投资的失败免责办法。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同时,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明确了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最低标准比国家规定的下限提高20%。在本省转化的科技成果给予税收优惠,《修正案(草案)》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修正案(草案)》规定,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支持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形成机制。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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