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条例(草案)》明确:“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其中,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同时,《条例(草案)》补充了对网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条例(草案)》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随身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礼让行车,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不得巡游揽客;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根据网约车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故意绕道;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此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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