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以上信息。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
《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指出,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先行由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为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页数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简称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再补贴
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省、市补贴指导目录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对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培训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后经市级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组织考核并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合格证书的,由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办法明确,五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专业(工种)、同等级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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